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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 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 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A)O(B)X
問題詳情
6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
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
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
(B)X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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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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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 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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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 益、標準及特
639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 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 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 購法第26條
640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自行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A)O(B)X
641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 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 式審
642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A)O(B)X
643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A)O(B)X
64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A)O(B)X
645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
646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
647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 敘明理由,檢附
648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A)O(B)X
649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A)O(B)X
650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 成人數之規定。 (A)O(B)X
652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 (A)O(B)X
653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A)O(B)X
654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 (A)O(B)X
655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A)O(B)X
656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57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 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 (A)O(B)X
65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 (A)O(B)X
659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660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A)O(B)X
661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 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A)O(B)X
662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 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A)O(B)X
663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 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