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aro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105)年5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21號總統令公布(如附件),並於105年5月20日生效。 二、本次有關哺(集)乳時間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受僱者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二)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爰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受僱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三)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三、旨揭規定修正後,雖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有所差異,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依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