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平龍】評論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Han Yu】評論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