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何種標的物,於抵押物拍賣時,不能併付拍賣?
(A)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權設定前即已附加之獨立物
(B)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所營造之建築物
(C)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他人營造建築物,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法院除去該地上權時,該地上權人所營造之建築物
(D)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其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得讓與之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5128
統計:A(1502),B(612),C(1414),D(3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緒

用户評論

anita huang】評論

民法862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不能併付拍賣 是神麼意思

小銀】評論

【民法862條整理如下】抵押權所及(抵押物拍賣時可以一併拍賣):從物;從權利;附加於建築物的不獨立部分;抵押權設定後才附加於建築物的獨立部分(也就是說,雖然這是獨立部分,但誰叫你在建築物被抵押了才附加上去,活該被並附拍賣啦!)抵押權不及(抵押物拍賣與其無關):第三人在抵押權設定前,於從物取得的權利;抵押權設定前已附加於建築物的獨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