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受益人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行使表決權及兌領本金、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應依下列何者辦理?
(A)信託監察人之通知
(B)服務機構之同意
(C)受託機構之通知
(D)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kanna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這題答案是D,法源如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條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依本條例行使表決權及兌領本金、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記載辦理。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7.受益人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行使表決權及兌領本金、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應依下列何者辦理?(A)信託監察人之通知 (B)服務機構之同意 (C)受託機構之通知 (D)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請續背面作答】修改成為27.受益人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行使表決權及兌領本金、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應依下列何者辦理?(A)信託監察人之通知 (B)服務機構之同意 (C)受託機構之通知 (D)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