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lara Cha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