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猴子雞蛋糕
【年級】
【評論內容】樓上內容有誤:修法後2017/12/12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 不適用公投法投資提案 → 適用公投法參考資料:https://lab.watchout.tw/data-reports/35
【用戶】猴子雞蛋糕
【年級】
【評論內容】修正:最終通過版本:1.法律複決2.立法原則創制3.重大政策複決創制4.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並可不在籍投票;並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合稱依憲法之複決案,並限制只能由立法院提出參考資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6%8A%95%E7%A5%A8%E6%B3%95
【用戶】猴子雞蛋糕
【年級】
【評論內容】修正:最終通過版本:1.法律複決2.立法原則創制3.重大政策複決創制4.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並可不在籍投票;並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合稱依憲法之複決案,並限制只能由立法院提出參考資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6%8A%95%E7%A5%A8%E6%B3%95
【用戶】謝翔奕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公投法第7條規定較寬,中華民國國民,除了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有公民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