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彣修】評論
A1.2 專任人員配置及急救訓練情形1. 護理人員設置及資格符合相關法規。2. 照顧服務員設置及資格符合相關法規。若聘有外籍看護工,其人數不超過全數照顧服務員 1/2。3. 社會工作人員設置及資格符合相關法規。4. 最近 3 年內專任工作人員之聘用無違規紀錄(違規紀錄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5. 現職每位專任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營養師、藥師、復健治療師及社工人員,具有 BLS 急救訓練證照,且在效期內。6. 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人力配置分別達設置標準之 1.4 倍(休假係數)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