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310條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Ya-Ting Chang】評論
(C):債務人就算說拒絕,而債權人未表明承認或拒絕,效力還是未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