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内,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一法條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在達成下列何種目的?
(A) 遵守誠實信用
(B) 正當行政程序
(C) 推動政府再造
(D) 落實民意政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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