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60383190】評論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由農產品批發市場在下列費率內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蔬菜青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 二、家畜(肉品)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 三、家禽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 四、漁產品不得超過千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