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ndy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91年間考量臺灣企業面臨償還公司債之高峰期,企業籌資困難,公司債之發行更為不易,為提升臺灣企業國際競爭力,降低企業籌資成本,乃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底施行屆滿,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回歸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按成交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適逢97年下半年以來美國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為降低企業籌資成本,協助企業度過經濟寒冬,本部經洽詢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並參酌世界各國對於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相關規定,於98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自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將有助於活絡我國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來源:財政部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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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91年間考量臺灣企業面臨償還公司債之高峰期,企業籌資困難,公司債之發行更為不易,為提升臺灣企業國際競爭力,降低企業籌資成本,乃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底施行屆滿,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回歸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按成交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適逢97年下半年以來美國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導致國內資.....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