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土地稅法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應如何認定?

(A)以該土地前次移轉時核定之公告地價

(B)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以該土地第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

(D)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9482
統計:A(9),B(9),C(14),D(135),E(0)

用户評論

Jing Chen】評論

土地稅法 第 39-2 條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