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A)得標後拒不簽約
(B)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
(C)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
(D)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我要考上】評論

(這題答案,是否需再確認,應該是複選)採購法第31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