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vy Hsu】評論
所謂「純正身分犯」其定義就是,你必須有法律上賦予的特定身分,才構成這款罪名的要件,才能對你論罪科刑。例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規定在刑法瀆職罪章,這一章的犯罪行為人規定必須具有「公務員」資格,才符合構成要件,不然其他人如不具備公務員資格,縱使行為符合該章節罪名相關規定,仍不能科以刑法瀆職罪。1.純正身份犯在刑法第 31 條的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這一條正是身分犯純正、不純正的法律基礎所在。最常用在第一項,例如公務員之配偶,並不具備公務員資格,卻藉此關係犯貪污瀆職之罪,雖不能論以貪污瀆職罪之正犯,但仍能論以共犯,得減輕其刑。此即為「不純正身分犯」的代表例子。
【Lina Rain L】評論
公務員才會犯的罪
【。。。。】評論
A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