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32.題為題組 ◎《勞動基準法》第49第1項規定:雇主不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内工作但届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大眾運輸工具可资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合議庭法官認為,僅針對單一性別禁止在夜間工作,又沒有如同懷孕等原因,便剝奪女性夜間工作權或減少受機會,已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與約自由等《憲法》保障之權利,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在釋字第807號做出違憲宣告,理由摘錄如下:

【題組】31.下方為四位同針對該釋憲案進行討論,其中哪位同學的發言符合此一釋案的內容?
(A)大法官認為只要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不應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權利
(B)從維護身體健康的觀點,履主須經由工會同意之後,女性才能在夜間工作
(C)禁止女性夜間工作,可能剝奪其受的機會,反而會造成性別上的不平等
(D)女性的個人力量薄弱,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才能保障集體的勞動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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