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 Wei】評論
委員制一、代表國家:瑞典。二、國會至上-聯邦議會: 1. 兩院制,具有「聯邦院」(邦為單位,任期四年)及「民族院」(人口比例,任期四年),兩院聯席會稱為「聯邦議會」。 2. 國會掌握一切立法、司法與任命權。 3. 聯邦議會選舉產生「聯邦執行委員會」同時選舉「總統」(虛位元首)三、執行機關-聯邦執行委員會(合議制) 屬於「聯邦執行委員會」參考資料:劉沛「政治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