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品君】評論
在行政院秘書處編印的《文書處理手冊》(99年3月)第15點內規範書函的用途有二: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張工藤】評論
我記得有一個是「性質與函相同」的是什麼去了???
【Cheryl (休息中)】評論
書函1.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通報」時使用。其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2.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1)答覆內容無射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2)送普通文件、書刊(3)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
【NoOneCanFBme】評論
性質不如函重要 結構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