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9.特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4545
統計:A(18),B(3),C(38),D(55),E(0)

用户評論

simonlinhhh】評論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所謂具結,不限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亦包含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 →限定證人、鑑定人、通譯(B)所謂「虛偽之陳述」,包含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陳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 (C)以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 (D)若虛偽陳述事項雖與案情有關,但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則不構成本罪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跟17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