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Eva】評論
累積特別股為,約定發行公司,如在某一年度內,所獲盈餘不敷分派約定股利時,對於未給付之股利,於以後營業良好盈餘增加之年度,應如數補發。非累積特別股則是在公司所獲盈餘不敷分派特別股股利時,特別股不得要求於以後營業良好年度補發。「参加特別股」,除了約定之定率或定額股利外,尚有權利参加普通股分配公司盈餘,獲得額外股利,而所謂非参加特別股,即此項股利之分配,以約定之利率為限,超過此項約定利率之盈餘則全歸普通股所有。
【Wen Xuan Xie】評論
謝謝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