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感化教育刑法 第86條感化教育處分1.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2.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3.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