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A險種 B保險期間 C保險金額 D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
10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 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應(A)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302依據中央銀行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A)財政部(B)中央銀行(C)金管會會同中
184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A)90% (B)99% (C)9
102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 60 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於前述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A)得拒絕受理(B
103全委投資型保險於簽約後因法令變更至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要保人不低於 60 日表異議申請終止,保險人(A)不得拒絕受理(B)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C)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D)
10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多久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A)三個月(B)三十日(C)六十
106「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A)計算專設帳簿之總價值(B)分別計算各保險商品別之價值(C)計算不同投資方針之
10707 12/30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請勿重製或置於私人網路、社群、媒體!10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A)每週 (B)契約約定評價日 (C
10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多久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09「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A)二個月 (B)四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
110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司債之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等達何種等級以上(A)BBB+(twn)(B)A(twn
112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為國內結構型商品之國內發行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A)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 AA(twn)(B)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
113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等達 BBB+(twn)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114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調降評等達(A)twBBB(B)twA(C)twBBB+(D)twA- 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
115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 A、發行 B、保證 C、保管 D、經理(A)AD(B)
116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 A 發行 B 保證 C 保管 D 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