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除但書規定者外,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就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A)不得約定收付幣別(B)得約定收付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
90「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A)外匯存款戶存撥之 (B)新台幣存款戶存撥之 (C)親赴保險業櫃檯辦理 (D)可
91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A)中央銀行(B)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C
92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下列哪項資格條件不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A)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180%(B)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
95「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分別載明下
9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A險種 B保險 期間 C保險金額 D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改變所
9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 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應如 何通知要保人(A)於受理轉換申請時(B)以公告方
99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要保人 於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表示異議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A)得拒絕 受理(B)不得拒絕受理(C)不得向要保人收取
10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多久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A)三個月(B)三十日(C)六十日(D
102「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A)分別計算各保險商品別之價值(B)計算不同投資方針之價值(C)計算專設帳簿之總價值
10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 何時,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A)每一 營業日(B)每週(C)每月(D)契約約定
10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多久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105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司債之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等達何種等級以上(A)BBB+(twn)(B)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