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潛水工作,如發生死亡災害,應於(A)24(B)36(C)48(D)72 小時內報檢查機構及當地主管機關。
3. 異常氣壓作業安全衛生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為(A)內政部(B)行政院勞工委員會(C)國防部(D)經濟部。
4. 下列何者不得從事潛水作業?(A)未滿十六歲者(B)年滿十六歲者(C)年滿十八歲者(D)年滿二十歲者。
5. 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空氣壓縮機輸給空氣時,其調節用氣槽之壓力應維持在最深潛水時壓力之(A)1.2 倍(B)1.3 倍(C)1.4 倍(D)1.5 倍以上。
6. 勞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如何分擔(A)勞工、雇主各負擔一半(B)全部由勞工負擔(C)全部由雇主負擔(D)政府、雇主各負擔一半。
2. 如潛水深度為 25 公尺,則其無需減壓的最長潛水時間是(A)30(B)40(C)50(D)60 分鐘。
3. 除非另有規定,所有潛水之上升速率為(A)30 呎/分(B)60 呎/分(C)70 呎/分(D)75 呎/分。
7. 潛水人員之健康檢查紀錄,應保存多久(A)一年(B)三年(C)五年(D)十年。
4. 除非另有規定,所有潛水之下降速率為(A)50 呎/分(B)60 呎/分(C)70 呎/分(D)75 呎/分。
8. 使用壓縮空氣潛水,到達深度愈大,停留時間愈長,發生(A)氮迷醉(B)氧中毒(C)二氧化碳中毒(D)一氧化碳中毒之機率愈高。
5. 耳壓平衡應在(A)潛入水之前或潛入水後立刻(B)耳膜感覺壓力或開始疼痛時(C)到達 10M 深度時(D)到達海底時。
9. 雇主不得僱用(A)潛水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B)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級潛水人員技術士證照者(C)領有國外相關職業潛水之證照,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D)休閒潛水員 實施潛水
10. 所謂丙級潛水作業是指:可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氣潛水在不超過(A)三十九.六公尺(一三○呎)(B)五十七.九公尺(一九○呎)(C)七十六.二公尺(二五○呎)(D)九十一.五公尺(三○○呎) 之水域工
11. 依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殊危險潛水作業?(A)水下爆破(B)水下切割及電焊(C)水域污染或特殊海洋生物危害安全(D)靠泊船底檢查。
12. 雇主使用減壓艙如醫療需要,使潛水員呼吸純氧減壓時,應確定該潛水員曾通過耐氧試驗,並於執行(A)前(B)中(C)後(D)不需 通知該潛水員。
6. 潛者員常用的基本踢法是(A)自由式(捷式)踢法(B)海豚式踢法(C)側踢法(D)腳踏車式踢法。
13. 減壓艙使用前,應事先與最近之(A)醫療院所(B)潛醫單位(C)救難單位(D)急救單位 連絡,並保持通訊,以利緊急支援。
14. 減壓艙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A)應使用(B)毋需使用(C)視經費酌情儘可能採用(D)除床具外應使用 不燃性、耐燃性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15.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下列措施何者不正確?(A)不指定潛水作業現場主管(B)確認潛水作業性資、預估時間等(C)確認潛水人員與現場主管間連繫方法(D)確認勞工填寫工作手冊中有關急救等相關事宜
1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律定「潛水作業」:係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A)七(B)八(C)九(D)十 公尺以上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7. 利用水肺(SCUBA)潛水作業安全的深度為(A)10 公尺以內(B)20 公尺以內(C)30 公尺以內(D)40 公尺。
8. 緊急上升必須做(A)連續吐氣(B)抑制呼吸(C)看氣泡(D)減壓。
9. 面罩之擠壓是因潛水員(A)耳內外壓不平衡(B)沒吞口水(C)面罩內壓力過低(D)上昇過快而引起的。
10. 所謂減壓的深度是以潛水員的(A)頭部(B)頸部(C)胸部(D)腰部 在水中的深度計算。
11. 潛水時預防腳再度抽筋的方法是(A)敲打抽筋部位的肌肉(B)伸直且按摩抽筋肌肉(C)更換一種踢法(D)以運動來刺激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