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動力小船駕駛於動力小船有急迫危險時,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及動力小船,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久期間? (A)二個月至四年 (B)三
29 動力小船駕駛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雖駕駛對於放棄船舶有最後決定權,但如未經諮詢艇上重要人員之意見,仍不得放棄船舶,違者如肇致並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其自繳交執行
30 動力小船與他船碰撞後,應於不甚危害其船舶及艇上人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如違反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久期間? (A
31 動力小船與他船碰撞後,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如違反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久期間? (A)
32 動力小船與他船碰撞後,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出發港及目的港通知他船舶,違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久期間? (A)一個月至三年 (B)二個月至四年 (C)三個
33 動力小船駕駛於不甚危害船舶、船上人員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如違反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少期間? (A)二個月至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