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A)O(B)X
14. 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A)O(B)X
15.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 以上距離,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A)O(B)X
16.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A)O(B)X
17.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A)O(B)X
18.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 將廢止執業登記。(A)O(B)X
19.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A)O(B)X
1.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A)900元(B)1,200元 (C)2,400元 罰鍰。
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道路修理路段(B)公共場所出入口 (C)二者皆是。
3.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未設禁止左轉或右轉標誌者,在 快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右轉(B)不得左轉(C)並無規定。
4. 營業車輛之收費基準的法源為(A)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汽車客貨 運運價準則。
5. 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申請投資經營特許之汽車運輸業, 但不包括(A)小客車租賃業(B)汽車貨運業(C)計程車客運業。
6. 計程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者,吊扣 執業登記證之機關為(A)發證警察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駕籍地監理機關。
7.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 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8. 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A)1小時(B)6小時(C)12小時。
9. 對汽車肇事責任,地區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應(A)向監理機關申訴(B)向覆議機關申請覆 議(C)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10.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 新臺幣(A)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C)1,500元上2,40
11. 最近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 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1年(B)3年(C)5年
12.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 照(A)5年(B)4年(C)3年。
13. 閃光號誌之路口,東西向為閃光黃燈、南北向為閃光紅燈,以路權法則區分路權,應何者為 優先(A)沒有規定(B)東西向車輛(C)南北向車輛。
14.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 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60公里(B)70公里 (C)80公里。
15.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 車者,處新臺幣(A)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B)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C)6,000元以上
16.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 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A)3,600元(B)2,400元(C
17.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 其配偶之(A)二親等內(B)三親等內(C)五親等內。
1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直行車佔用左轉專用車道,應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 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