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A)O(B)X
1. 計程車駕駛人未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之插座內,處新臺幣(A)900元(B)1,500元(C)3,600元 罰鍰。
2. 在那種情況下,可在橋上或隧道內會車(A)車輛擁塞時(B)橋或隧道的寬度與載重限度能容納兩車交會時(C)車輛較少時。
3.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人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所在地(A)監理機關(B)警察機關(C)公路主管機關 申辦執業登記。
4. 車輛於高速公路故障時,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距離設置故障標誌(A)10公尺至30公尺(B)30公尺至100公尺(C)50公尺至100公尺。
5.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按計費表收費,依下列何種法令處罰(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社會秩序維護法。
6.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A)1,200元(B)1,800元(C)3,000元 罰鍰。
7. 汽車下列何種設備規格得以變更,但變更後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檢驗(A)頭燈(B)懸吊系統(C)方向盤位置。
8. 汽車行至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顯示方向燈(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9. 檢驗不合格汽車,責令於多久時間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A)1個月(B)3個月(C)6個月。
10.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A)4小時(B)1小時(C)2小時。
11.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慢後始可倒車。
12.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檢驗。
13. 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申請投資經營特許之汽車運輸業,但不包括(A)小客車租賃業(B)汽車貨運業(C)計程車客運業。
1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鐵路平交道看守人員之指示,強行闖越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17.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罰鍰。
18.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
20.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執業事實(A)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職業駕駛執照(C)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21.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1年 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23.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受(A)計程車運輸合作社(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C)一般駕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26.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A)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C)1,500元罰鍰。
29.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白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
2.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A)O(B)X
3.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A)O(B)X
4. 左右轉彎車不可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