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最近(A)1年(B)3年 (C)5年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38 最近(A)1年(B)3年(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16 計程車駕駛人擅自變更車頂燈,處汽車所有人(A)吊扣執業登記證(B)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C)以上皆是。
17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8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A)1,200元(B)1,800元(C) 3,000元 罰鍰。
19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處新臺幣(A)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B)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C)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0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A)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B)1萬 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C)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21 汽車行駛至多車道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未利用左轉彎專用道,或未設左轉彎專用道路口,未利用內側車道轉彎者,應處新臺幣(A)600元號以上1,200元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900元以
22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A)900元(B)1,200元(C)2,400元 罰鍰。
2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至不妨礙交通處所,應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罰鍰。
24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 900元以下(C)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罰鍰。
25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於右前座椅椅背置放執業登記證副證者,處新臺幣(A)900元(B)1,200元 (C)1,500元 罰鍰。
2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應如何處罰?(A)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B)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C)二者皆是。
28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A) 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1,200元1,800元以下(C)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 罰鍰。
2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直行車佔用左轉專用車道,應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罰鍰。
29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 罰鍰。
30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800(B)1,900(C)2,000 立方公分以上。
39 最近(A)1年(B)3年 (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31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A)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C)1500元 罰鍰。
40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A)7日內(B)15日內(C)30日內 ,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
41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3年內(B)4年內(C)5年內。
4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
43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44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5年(B)6年(C)10年。
4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A)6個月(B)1年(C)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