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 年 1 月 18 日公告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只要是被拋棄者、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都屬於「廢棄物」。(A)O(B)X
2於車體上張貼清理公告之廢棄車輛,若該公告遭車主撕除,以下何者正確:(A)車輛所有人不積極進行清除處理,自行撕除通知或以外力前後移動車輛以規避移置,但仍有占用道路之情事者,執行機關可依具體事實認定,依
6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廢棄車輛:(A)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B)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C)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D)其他符合經中央環
7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幾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A)5 日(B)6 日(C)7 日(D)AD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