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8 、 自 來 水 事 業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不 得 歇 業 , 其 經 核 准 歇 業 者 , 應 於 核 准 後 (A)3 0 日 (B) 60 日 (C) 90 日 (D) 1
789 、 自 來 水 事 業 專 營 權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 應 於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之 (A) 1 年 (B) 6 個 月(C) 3 個 月 (D) 1 個 月 前 , 為 繼 續
791 、 自 來 水 事 業 所 聘 僱 之 (A) 施 工 (B) 化 驗 (C) 操 作 (D) 營 業 人 員 應 具 有 專 科 之技 術 , 並 經 考 驗 合 格 。 以 上 何 者 為
792 、 自 用 自 來 水 設 備 登 記 之 主 要 事 項 如 有 變 更 時 , 應 於 (A) 6 個 月 (B) 3 個 月 (C)2 個 月 (D) 1 個 月 內 , 向 所 在 地
794 、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商 違 反 規 定 , 1 年內受警告處 分 (A) 10 次 (B) 5 次 (C) 3 次(D) 2 次 以 上 者 , 原 登 記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797 、 未 依 法 申 請 核 准 , 擅 自 興 建 自 來 水 工 程 , 或 經 營 自 來 水 事 業 者 , 處 (A)1 , 0 0 0 元以下 (B) 2 , 0 0 0 元以下 (
798 、 自 來 水 事 業 之 負 責 人 或 職 司 水 質 清 潔 之 受 僱 人 , 明 知 自 來 水 事 業 所 供 應 之水 , 不 合 水 質 標 準 而 仍 繼 續 供 應 , 致
799 、 自 來 水 事 業 違 反 規 定 , 擅 自 停 業 或 停 止 供 水 者 , 處 (A) 2 , 0 0 0 元 (B) 3 , 0 0 0元 (C) 5 , 0 0 0 元 (D)
800 、 自 來 水 事 業 之 負 責 人 , 因 故 意 違 反 規 定 而 停 止 供 水 , 致 生 公 共 危 險 或 引起災害者,處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614 . 依 球 狀 石 墨 鑄 鐵 管 材 料 規 範 , 其 材 質 檢 驗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種 項 目 (A) 拉 力 試驗 (B) 伸長率 (C) 石墨球 化 率 (D) 抗 壓 試
615 . 使 用 噴 燈 作 業 如 不 用 時 應 關 小 火 源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A) 安全起見 (B) 減 低工 作 環 境 之 溫 度 (C) 作業方便 (D) 節 省 瓦 斯 。
620 . H I P ( 耐 衝 擊自來水管 ) 之 加 工 方 式 和 下 列 何 者 相 似 ? (A) P V C 管 (B) 鑄鐵 管 (C) P V C 被 覆 鋼 管 (D) P E 管
622 . 為 使 測 出 之 流 量 標 準 , 必 須 於 流 量 計 後 端 保 持 多 少 倍 標 稱 管 徑 之 直 線 長 度(A) 5 倍 (B) 3 倍 (C) 2 倍 (D) 4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