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議決農會會員之處分,係理事會職權。(A)O(B)X
6. 農會理、監事之行使職權,限於會議時為之。(A)O(B)X
7. 產銷班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A)O(B)X
8. 農會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僱人員。(A)O(B)X
9. 農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以其所屬基層農會會員為限;上級農會理、監事之候選人,限於下級農會出席之代表。(A)O(B)X
10.具有配偶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A)O(B)X
1.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A)行政訴訟法(B)民事訴訟法(C)刑事訴訟法(D)行政法。
2.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應依規定分配公益金(A)百分之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五(D)百分之二十。
3.農事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A)1次(B)2次(C)3次(D)4次。
4.農會以(A)理事會(B)監事會(C)會員代表大會(D)總幹事 為最高權力機構。
5.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A)五日內(B)十日內(C)十五日內(D)一個月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証人兩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農會保證。
6.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A)1年(B)3年(C)5年(D)10年 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7.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A)十日(B)二十日(C)三十日(D)六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8.聘、僱及解聘、僱農會員工係(A)理事長(B)總幹事(C)常務監事(D)主管機關 之職責。
9.農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 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10.鄉鎮農會會員代表名額不得超過(A)35人(B)45人(C)55人(D)65人。
2、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A)200(B)100(C)50(D)30 人時,應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3、 農會會員須入會多久才能取得被選舉權(A)3 個月(B)6 個月(C)1年(D)2 年。
4、 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A)農事小組(B)理事會(C)監事會(D)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5、 縣(市)農會理事名額應為(A)9 人至 11 人(B)9 人至 15 人(C)15 人至 19 人(D)21 人至 33 人。
6、 自民國幾年起,在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者,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A)95 年(B)93 年(C)91年(D)90 年。
7、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A)三分之ㄧ(B)二分之ㄧ(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行之。
8、 大學畢業欲登記為省(市)農會總幹事候聘人,需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A)2 年(B)3 年(C)4年(D)5 年以上。
9、 會員(代表)大會對於農會經費之募集,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中之(A)二分之ㄧ(B)三分之ㄧ(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行之。
10、 農事小組之劃設以一村里一小組為限,如未滿(A)30(B)40(C)50(D)60 人者,得視情況合併鄰近之村里設一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