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處罰:(A)吊扣駕駛執照(B)吊銷駕駛執照(C)吊銷車輛牌照
282、 車禍中不醒人事的骨折傷患:(A)除非情況危急,否則不得任意移動(B)搬動傷者前,應先處理呼吸困難、出血、骨折等情形(C)以上皆是。
283、 高速或快速公路匝道上速度限制每小時為:(A)20 公里(B)30 公里(C)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284、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 90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A)60 公里(B)70 公里(C)80 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285、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小型車輛時速在 70 公里時,前後兩車間最少距離應為:(A)15 公尺(B)25 公尺(C)35 公尺。
286、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之汽車除在指定之場所外:(A)可以隨時停車上下乘客及裝卸貨物(B)只可下乘客卸貨不可上乘客裝貨(C)不得停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
287、 汽車裝載危險物品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內外側車道均可。並禁止變換車道。
288、 大型車輛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應在:(A)內側車道行駛(B)外側車道行駛(C)可以任意在內外側車道行駛。
289、 在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何機關處理:(A)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B)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C)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290、 在高速公路行車時突然發現車輛性能低落,車速無法達到 60 公里時應:(A)迅即進入最近交流道離開高速公路,以免被他車追撞危險。(B)應即停車修理(C)仍繼續行駛。
291、 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中:(A)不得利用路肩超車(B)可以利用路肩超車(C)僅能利用加速車道超車。
292、 正常天候下,高速或快速公路之最高行車速度限制為:(A)120 公里∕小時(B)110 公里∕小時(C)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293、 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致能見度甚低時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之車輛時速:(A)應保持最低速度限制 60 公里以上(B)應以低於 40 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C)應維持正常速度行
294、 在單車道之匝道及加減速車道上駕駛車輛:(A)可以超車(B)不得超車(C)可以暫停行駛。
295、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上行駛之車輛,若發生故障時,應:(A)滑離車道停靠路肩待援(B)立即停車,乘客下車求援(C)請朋友之車輛前來拖離。
296、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A)不得超速競駛,不得低速併行(B)可以超速競駛,但不得低速併行(C)不得超速競駛,卻可以低速併行。
297、 高速或快速公路的來往向車道是:(A)以一般道路標線劃分(B)絕對分隔設置的單向車道(C)以燈號顏色表示分隔車道。
98、 汽車行進中,發現鄰側車道車輛已開啟方向燈,有變換車道意圖時應:(A)加速行駛阻擋超越(B)適度減低車速禮讓(C)併行競駛。
299、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視力較正常情況:(A)絕對不能適應(B)因高速狀況而減退(C)增強。
300、 濃霧、濃煙、大雨、強風中行車,除減低速度外並應:(A)縮短與前車間距(B)保持更長的安全間距(C)無規定。
202、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A) 10 日(B)20 日(C)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03、汽車駕駛人,駕車闖紅燈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A)1 點(B)2 點。(C)3 點。
204、下列何種違規行為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A)無照駕駛(B)酒醉駕車(C)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205、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報廢車仍行駛道路者,其車輛:(A)沒入之並罰鍰(B)公告拍賣之(C)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
206、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之行為,經舉發後除罰鍰外,並:(A)吊銷牌照(B)當場禁止其駕駛(C)車輛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