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火災保險特約條款中「木材特約條款」之規定被保險人保證在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或在距離木堆 (A)10公尺 (B)12.45公尺 (C)15.24公尺 (D)17.36 公尺範圍內,不從事動力鋸木工作
38建築物之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或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有所變更,致增加火災發生之危險時,如係由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應 (A)事先 (B)知悉後五日內 (C)變更後十日內 (D)知悉後十五日內 通知
39建築物之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或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有所變更,致增加火災發生之危險時,如不由於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應於 (A)變更後五日內 (B)知悉後五日內 (C)變更後十日內 (D)知悉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