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何種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A)警察人員出於過失之行為所致者(B)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
69.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應如何辦理?(A)得加重2分之1金額(B)得減輕其金額(C)加重補償金額(
70.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何種法令辦理?(A)國家賠償法(B)警械使用條例(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
72.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為指揮交通,得使用警棍(B)警察人員使用警棍指揮,有報告長官之義務(C)使用警械須遵守「比例原則」(D)警察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8. 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有關組設安全維護會報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機關得視組織編制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綜理本機關全面安全維護工作 (B)安全維護會報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