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A)不少於5天。 (B)不少於3天。 (C)7天以上合理期限。(D)5天以上
100.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
104.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後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
105.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日;B=7
106. 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A)A=2日;B=5日。 (B)A=3日;
107.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 (A)5日。(B)7日。(C)10日。(D)14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
109.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A)6個月內。
110.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A)依採購法第22條以預先建立之
11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 (A)3日。(B)5日。(C)7日。(D)10日。
113. 某學校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乙公司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不合格標: (A)投標文件置於塑膠透明資料袋內並以膠帶密封者。 (B)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標封袋內並以釘書針封裝者。 (
114. 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B)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C)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
115.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A)支領預付款前。 (B)決標後簽約前。 (C)繳納履約保證金時
118.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為新台幣80萬元,有一廠商以存款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之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押標金,今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廠商押標金,機關應不發還之押標金額度為
11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