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標價仍應加計營業稅。(A)O(B)X
34.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因無營業稅之適用,機關得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A)O(B)X
35.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賠償責任。(A)O(B)X
36.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A)O(B)X
37.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得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38.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39. 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仍計入保固期。(A)O(B)X
40. 機關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A)O(B)X
41.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惟不能履約者,尚不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42.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
43.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
44. 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45. 政府採購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4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情形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A)O(B)X
47.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機關負擔。(A)O(B)X
48.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A)O(B)X
49.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等方式呈現之原件,尚不包括樣品。(A)O(B)X
50.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A)O(B)X
52.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A)O(B)X
53.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A)O(B)X
54.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尚不得於契約規定由廠商代為取得。(A)O(B)X
55.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於契約規定由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A)O(B)X
56.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契約不得另為規定。(A)O(B)X
57.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原則。(A)O(B)X
58.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一律以中文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