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
706.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
715.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
718.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A)O
722.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