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A)O(B)X
28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A)O(B)X
285.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應至少邀請3家以上。(A)O(B)X
286.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邀請家數,法無明文限制。(A)O(B)X
287.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3家以上。(A)O(B)X
288.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為符合公平原則,機關不得接受。(A)O(B)X
289.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A)
29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開標、監辦程序。(A)O(B)X
29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A)O(B)X
292.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應隨時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A)O(B)X
293.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
29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A)O(B)X
295.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3家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A)O(B)X
29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A)O(B)X
297.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額。(A)O(B
298.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載明給予未獲選者獎勵金,不得採行。(A)O(B)X
299.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給予設計競賽優勝者之獎勵方式與未獲選者之獎勵名額及方式。(A)O(B)X
30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A)O(B)X
302.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機關取得所有權利。(A)O(B)X
303.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應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A)O(B)X
304.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不包括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A)O(B)X
305.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A)O(B)X
306.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A)O(B)X
307.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A)O(B)X
308.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