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得通案授權機關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A)O(B)X
50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不得通案授權機關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A)O(B)X
51 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僅適用於規範投標廠商,因此,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之。(A)O(B)X
52 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其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亦適用之。(A)O(B)X
5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A)O(B)X
5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不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A)O(B)X
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不得標示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
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
57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可由機關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種類中選擇適合機關採用者訂入投標須知。(A)O(B)X
58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機關不得就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種類中選擇其中5種訂入投標須知。(A)O(B)X
5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A)O(B)X
60 機關辦理採購,有押標金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A)O(B)X
61 機關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5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係供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用,該名單如出現招標機關人員,亦得納為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對象。(A)O(B)X
62 機關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5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係供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用,該名單如出現招標機關人員,不得納為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對象。(A)O(B)X
63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情形,不得於招標文件中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A)O(B)X
64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情形,得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但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A)O(B)X
65 當機關辦理議價時,如廠商報價平底價時,機關不得再洽其減價,而應決標予該廠商。(A)O(B)X
66 以單價決標者,無需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A)O(B)X
67 以單價決標者,應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A)O(B)X
68 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之合計值,決定最低標。(A)O(B)X
69 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A)O(B)X
70 機關辦理採購,得訂定之廠商基本資格,係指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資格,不包括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A)O(B)X
71 機關辦理採購,得訂定之廠商基本資格,計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等2類型之資格。(A)O(B)X
7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尚不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A)O(B)X
7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