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李先生與其妻於105年1月5日結婚,婚後其妻專職照顧家庭而未就業。105年12月1日第一個孩子誕生。已知105年度各項所得資料如下:李先生薪資所得250萬元,已扣繳稅額10萬元;李先生臺灣銀行
(乙) 王武先生105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100萬元,投資抵減稅額4萬元(設第三年使用且於當年申報抵減),已扣繳稅款3萬元;他當年度捐贈公設地給某地方政府,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無
2.李姓夫婦均為作家,今年李先生獲稿費收入14萬元、李太太有版稅收入10萬元,均未保留成本費用資料,請問此兩項收入應計入結算申報之所得總額應為若干? (A)薪資所得6萬元 (B)執行業務所得6萬元 (
5.萬小姐今年獲所任職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三節福利金合計5萬元,試問應如何列報綜合所得總額之所得類別及金額? (A)薪資所得;5萬元 (B)其他所得;5萬元 (C)薪資所得;免稅 (D)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