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bow Zhe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多少人?(A)18 人 (B)16 人 (C)12 人 (D)10 人

【評論內容】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評論主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名詞定義,「職等」係指:(A)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之區分 (B)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C)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D)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

【評論內容】任用法第三條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多少時間者,不得考列甲等?(A)21 日 (B)14 日 (C)10 日 (D)7 日

【評論內容】考績法施行細則4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陳員因涉刑案為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多少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時為止?(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俸給法21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名詞定義,「職等」係指:(A)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之區分 (B)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C)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D)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

【評論內容】任用法第三條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評論主題】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多少人?(A)18 人 (B)16 人 (C)12 人 (D)10 人

【評論內容】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評論主題】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累積達多少時間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A)2 日 (B)3 日 (C)4 日 (D)6 日

【評論內容】任用法20條試用不合格情事第四款: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多少時間者,不得考列甲等?(A)21 日 (B)14 日 (C)10 日 (D)7 日

【評論內容】考績法施行細則4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評論主題】陳員因涉刑案為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多少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時為止?(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俸給法21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評論主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名詞定義,「職等」係指:(A)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之區分 (B)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C)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D)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

【評論內容】任用法第三條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評論主題】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累積達多少時間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A)2 日 (B)3 日 (C)4 日 (D)6 日

【評論內容】任用法20條試用不合格情事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