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有婦之夫甲(成年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15歲高中生乙,兩人相約租屋同居,並發生性關係。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A)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B)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罪(C)刑法
【評論內容】「和誘」的意思:得到被誘人的同意,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依引誘的對象又區分為和誘「未成年人」、和誘「有配偶的人」兩種罪。 「略誘」的意思: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同樣有略誘「未成年人」、略誘「有配偶的人」罪的分別。沒滿十六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作「準略誘罪」。因為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年紀還太輕,思慮淺薄,缺乏行使同意權的能力,為加強保護,就算誘拐行為得到青少年同意,法律上也以較重的略誘罪來處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