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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非屬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之人員?(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B)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公司、行號之員工 (C)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D)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