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2.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在幾日以下者,外國人不受學、經歷或證照
【評論內容】
第 七 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範圍內之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外國人資格不受第五條之限制。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累計達九十日以上者,外國人仍應符合第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