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薇欣】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題組】2.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一英文上第二次-105 年 - 2016新北市市立中正國中七年級105 上學期英文第二次段考(期中考)康軒#94280討論私人筆記( 0 )最佳解!

【評論內容】真是太感謝你們了~懂了:DDD發現我還有小細節會忽略到,不好意思問了基本的內容><

【評論主題】四、翻譯填空:1. Kitty 沒有在沙發下面嗎?Isn’t Kitty __①__ the __②__ ?【題組】1.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一英文上第二次-105 年 - 2016新北市市立中正國

【評論內容】感覺ABCD都正確的感覺:(ABC為何錯誤呢?請高手們解釋一下~感謝:)

【評論主題】6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縣(市)稅何者不是共分稅?(A) 地價稅(B) 田賦(C) 房屋稅(D)使用牌照稅

【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12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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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6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縣(市)稅何者不是共分稅?(A) 地價稅(B) 田賦(C) 房屋稅(D)使用牌照稅

【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12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

【評論主題】6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縣(市)稅何者不是共分稅?(A) 地價稅(B) 田賦(C) 房屋稅(D)使用牌照稅

【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12條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共分稅為多級政府共享著,故以上的稅收為共分稅~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種資產,不適用營利事業遇物價上漲達25%以上時進行資產重估價之規定?(A)土地(B)廠房(C)遞耗資產(D)無形資產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5 條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三類。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而尚未交付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

【評論主題】12.忿然

【評論內容】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五、虛報進項稅額者。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所以短報或漏報是1-5倍短開或漏開是1-10倍

【評論主題】【題組】⑶以水為基礎的疾病。

【評論內容】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一條

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