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不上:

【評論內容】ABCD選項消失~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沒選項?

【評論主題】2. 如圖 ( 十五 ),在坐標平面上,O 為原點,另有 A(0,3)、B(−5,0)、C(6,0)三點,直線 L 通過 C 點且與 y 軸相交於 D 點。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1)已知直線 L

【評論內容】第十條(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第十一條(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評論主題】1. 今有甲、乙、丙三名候選人參與某村村長選舉,共發出 1800 張選票,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人,且廢票不計入任何一位候選人之得票數內。全村設有四個投開票所,目前第一、第二、第三投開票所已開完所有選票,

【評論內容】第一百條之三(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立法理由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依據條文原則上為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規範主體並無包含選項B

【評論主題】【題組】(2)餘式:________

【評論內容】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

(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被告心神喪失或...

【評論主題】【題組】⑷載重噸位(Deadweight Tonnage)。又,何者屬於重量噸位?何者屬於體積噸位?(20 分)

【評論內容】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評論主題】【題組】這瓶酒完全是由店家免費招待。The bottle of wine is totally on the ____92_____.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於下列情形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不起訴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二)被告犯數罪,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評論主題】四、試述土壤 pH 值如何影響磷肥有效性?(20 分)

【評論內容】被告死亡,而非被害人死亡。(文字陷阱)

【評論主題】一、說明近年來臺灣地區養殖太平洋白蝦(Litopenaeus vannamei)育苗至養成之養殖經營管理策略與技術。(30 分)

【評論內容】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

(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被告心神喪失或...

【評論主題】【題組】 ⑶什麼狀況下,非法入出國者(偷渡者)可能成為人口販運的被害者?(5 分)

【評論內容】第 12 條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第 14 條 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評論主題】四、原屬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經許可定居設籍於臺灣地區後,其服公職權利受有限制。請說明其受限之範圍,並請提出個人見解,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其合憲性之見解,評論其合理性,探究有無修正之必要?(25 分)

【評論內容】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第 292 條...

【評論主題】26 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何者情形時,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A)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B)有管轄權之法院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C)因管轄權

【評論內容】第十條(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