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A)公司之律師(B)法人之清算人(C)公司之受僱人(D)董事
【評論內容】清算人和監察人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