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何者是屬於刑罰的從刑?(A)死刑(B)無期徒刑(C)拘役(D)褫奪公權 。

【評論內容】

主刑 中華民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可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可加至120日)、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從刑(中華民國):褫奪公權、沒收。2006年7月1日起增加追徵、追繳或抵償。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姻親?(A)血親之配偶(B)血親之配偶之血親(C)配偶的血親(D)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評論內容】

姻親因婚姻媒介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為「姻親」。

第九百六十九條:「稱姻親者,謂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根據以上的規定,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三種人,卻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1)血親之配偶自己與其有血親關係人之配偶,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血親,均成立姻親。

如繼父、兒媳、女婿(直系血親之配偶);兄嫂、舅母、外甥媳(旁系血親之配偶)。

 (2)配偶之血親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立姻親,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

如岳父母、翁姑、妻前夫之子女(配偶之直系血親);

妻弟、妻之姨或舅、妻之侄或甥(配偶之旁系血親)。

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乃為一體兩面,甲與乙有姻親關係...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公法人?(A)內政部(B)行政院(C)農田水利會(D)海基會

【評論內容】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農田水利會 4. 各類行政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說明:按「法人」依其成立所依據之法規屬性,而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換言之,依據公法設立者,為公法人;依據私法設立者,則為私法人。依此標準,由於我國實務上各類法人絕大多數係依據民法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規定成立,均定性為私法人,故依公法規定成立之公法人,實屬少見。我國現存的公法人除中華民國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以及各類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