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8.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得舉發。(A)O(B)X
【評論內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106 年 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