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B)移民法第65條第2項(C)移民法第66條第2項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B)移民法第65條第2項(C)移民法第66條第2項

【評論主題】33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跨國(境)婚姻媒合得為營業項目(B)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C)跨國(境)婚姻媒合得於電視或廣播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評論內容】第58條(跨國(境)婚姻媒合)【相關罰則】第3項~§78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I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III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評論主題】13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加以收容;在暫予收容之後,又被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此一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之時起算,最長不得逾多少日?(A)45 日 (B)60 日 (C)90

【評論內容】第38條之4(續予收容之聲請)I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II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III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評論主題】33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跨國(境)婚姻媒合得為營業項目(B)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C)跨國(境)婚姻媒合得於電視或廣播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評論內容】第59條(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相關罰則】第1項~§78;第1、2項~§80I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II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III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7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何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何機關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A)經濟部;內政部移民署 (B)經濟部;內政部(C)內政部

【評論內容】第55條(移民業務機構之經營登記及處分)【相關罰則】第3項~§79I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II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III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IV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評論主題】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下列法律何者不適用?(A)入出國及移民法 (B)民事訴訟法 (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D

【評論內容】第95條之3(除外規定)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6.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定相關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下列何者錯誤?(A)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B)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 二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  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  施。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  畫。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  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

【評論主題】19. 移民官於偵辦外人口犯罪時,如認為案情有必要,須採取監聽之偵查手段,下列之犯罪行為中,何種之犯行移民官可採取監聽的手法?(A)未經許可入國罪 (B)藏匿人犯罪(C)媒介性交以營利罪 (D)運輸K

【評論內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得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I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

【評論主題】4. 我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其得申請歸化要件之一為:(A)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B)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I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II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幾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A)27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8條(停<居>留許可之認定)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

【評論主題】26 韓國人因臺灣廠在韓國資遣員工,於我國停留期間,從事集會遊行之活動,針對該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B)內政部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境(C)只要取得合法居留者,即

【評論內容】第36條(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外國人禁止入國事由I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II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外國人禁止入國事由)   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違反因應緊急事故臨時入國之許可違反因應緊急事故臨時入國之許可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

【評論主題】13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若有特定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下列何者並非此類事由?(A)給予外國人高於基本工資之待遇(B)

【評論內容】第49條(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之規定)【相關罰則】§73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5 下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實施面談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 22 時截止(B)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C)

【評論內容】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8條I實施面談人員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II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III前項於住宿處所等候面談之食宿費用,由受面談者自行負擔。

【評論主題】13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若有特定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下列何者並非此類事由?(A)給予外國人高於基本工資之待遇(B)

【評論內容】48條(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及其例外)【相關罰則】第2項、第3項~§73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評論主題】9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並得對人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並非移民署得進行查證之對象?(A)申請歸化,因不合要件而遭否准者 (B)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

【評論內容】移民法 第67條(實施查證)【相關罰則】第3項~§85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依前項規定進入營業處所實施查證,應於其營業時間內為之。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對於依前項規定實施之查證,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評論主題】2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因調查需要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時,對國民之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幾小時?(A)二小時 (B)三小時 (C)四小時 (D)八小時

【評論內容】第64條(暫時留置)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1 我國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的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多久效期的臨時停留許可?(A)3 個月以下(B)9 個月以下(C)1 年以下(D)6 個月以

【評論內容】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6條(臨時停留許可之效期)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評論主題】1 戶政事務所受理回復國籍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回復國籍者在我國居住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但依規定未滿幾歲者,免查?(A)12 歲(B) 14 歲(C)18 歲(D) 20 歲

【評論內容】第14條I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II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回復國籍者在我國居住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是美國在 911 事件以後所採取的國土安全作為?(A)國會通過「愛國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B)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

【評論內容】九一一襲擊事件(也被稱為「9·11」恐怖襲擊事件、九一一恐怖攻撃事件或簡稱9·11事件、九一一事件、9月11日攻擊[1])是2001年9月11日發生在美國本土的一系列自殺式恐怖襲擊事件,根據美國政府的說法,由基地組織所發動;當天早晨,19名基地組織恐怖分子劫持了四架民航客機[2][3]。劫持者故意使其中兩架飛機分別衝撞紐約世界貿易中心雙塔,造成飛機上的所有人和在建築物中的許多人死亡。兩座建築均在兩小時內倒塌,並導致臨近的其他建築被摧毀或損壞。另外,劫機者亦迫使第三架飛機撞向位於維吉尼亞州阿靈頓郡的五角大廈。此一襲擊地點臨近華盛頓特區。在劫機者控制第四架飛機飛向華盛頓特區後,部分乘客和機組人員試圖奪回飛機控制權。最終第四架飛機於賓夕法尼亞州桑莫塞郡的鄉村尚克斯維爾附近墜毀。四架飛機上均無人生還。隨後,基地組織領導人奧薩馬·賓·拉登對外宣布自己與九一一事件無關並撇清關係。[4]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是美國在 911 事件以後所採取的國土安全作為?(A)國會通過「愛國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B)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

【評論內容】美國北方司令部 (USNORTHCOM)[1] 是美國9大一體化司令部之一, 主要任務是協助政府履行民事職責,抵禦針對美國本土、阿拉斯加、加拿大、墨西哥的襲擊。北方司令部是在九一一襲擊事件後,由小布希總統授權組建,於2002年10月1日正式運作。

【評論主題】10 美國「國家反恐中心」(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隸屬於那一個機構?(A)中央情報局(CIA)(B)聯邦調查局(FBI)(C)國土安全部(Departmen

【評論內容】歷史在建立國家情報總監之前,美國情報體系的龍頭是中央情報總監。中央情報總監通常也是中央情報局的局長。國家情報總監這個職位的成立是調查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的九一一調查委員會(9/11 Commission)提出的報告(9/11 Commission Report)中的提出建議之一。發表於2004年7月22日的報告指出情報上的重大失誤而使得美國情報體系如何對抗國外恐怖份子攻擊而保護美國國家與國土的安全產生疑問。參議員黛安·范士丹、傑·洛克菲勒與巴布·葛拉漢(Bob Graham)於2002年6月19日提出建立國家情報總監的S.2645號法案。同樣的,這個法案很快就通過了。在詳細的思考與爭論國家情報總監的權力與職權之後,美國國會以眾議院336支持75反對與參議院89支持2反對的票...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是美國在 911 事件以後所採取的國土安全作為?(A)國會通過「愛國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B)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

【評論內容】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英語: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簡稱FEMA)是美國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防災減災機構,總部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負責緩解自然災害的影響。FEMA的管理員為W. Craig Fugate[1]。2003年3月1日FEMA加入美國國土安全部[2]。

【評論主題】10 美國「國家反恐中心」(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隸屬於那一個機構?(A)中央情報局(CIA)(B)聯邦調查局(FBI)(C)國土安全部(Departmen

【評論內容】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AE%B6%E6%83%85%E5%A0%B1%E7%B8%BD%E7%9B%A3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B)移民法第65條第2項(C)移民法第6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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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移民法第65條第2項(C)移民法第66條第2項

【評論主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A)因依親對象死亡 (B)與配偶離婚(C)因依親對象重病 (D)因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相關罰則】第5項~§85;第1項、第4項~§36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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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移民法第65條第2項(C)移民法第66條第2項